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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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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朱經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