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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柯信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