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依芳
債 務 人 謝明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個月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