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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卓維宏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153元
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3年4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
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
嗣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