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沅竑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沅竑環保有限公司共同
清算人陳美麟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本件請求
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
本票,為相對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沅竑環保有限公司各別簽發本票共3紙,
非共同簽發本票1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