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達盈環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易竑環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沅竑環保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清 算 人 陳美麟
一、㈠
債務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㈡債務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㈢債務人沅竑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