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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方邑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