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