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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緩期清償協議書、應收帳款明細繳款紀錄,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緩期分期總價為1,498,56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119年10月6日止,每月一付,分84期按月清償,每月期付17,840元,若遲延任何一期債務,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繳款至第6期即113年5月7日,則債務人自第7期即113年6月7日起未依約清償,則債務人應自第7期113年6月7日之翌日即113年6月8日起,始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