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