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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李育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