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
代 理 人 簡子晏
兼
債 務 人 郭歆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如新企業社與債務人洪國恆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如新企業社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上述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債務時,由債務人郭歆慈就不足之額與債務人如新企業社、債務人洪國恆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