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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順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莊昭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為加速條款之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以釋明催告送達之情形。
二、債務人莊昭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