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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余尚儒即源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409元
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113年7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18,720元
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