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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進明
債 務 人
石承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
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
嗣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