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陳育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