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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人人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990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