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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敬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敬凱於113年1月18日與債權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147,356元整。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年利率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12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5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47,356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債權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0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356元

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