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