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金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