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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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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新境界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建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20,733元
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
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18,227元
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51%
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