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錫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