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啓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逾期金新臺幣(下同)400元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具狀說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0,600元,及其中20,200元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