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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歐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零玖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