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鄒寶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懲罰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⑵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金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