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
債 權 人 黃馨瑩
代 理 人 徐郡蓮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具狀說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