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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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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新臺幣)
1
374,097元
自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08 %
113年7月13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
以4,704元年息
0.608%計算
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
以9,431元按年息
0.608%計算
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
以14,182元按息
0.608%計算

113年10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
以374.097元按年息0.608%計算

114年1月13日起至114年4月12日止
以374,097元按年
息1.216%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