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家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台端原提出之匯票抬頭誤繕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無法入國庫,將隨本裁定退回,請再補正正確之抬頭匯票)
二、債務人陳家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