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債 權 人 黃正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抑是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則併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
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倘為「連帶給付」,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
法律依據或契約明示約定內容。
二、倘為「連帶給付」,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
乃債務人二人因涉犯銀行法規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請求依
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三、請提出繳費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伍仟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
四、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