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9號
債 權 人 盧思彤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