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謝懷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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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 |
| | | | 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