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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謝懷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47,091元
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3%
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
2
4,447,336元
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