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天順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對債務人林添順請求金額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
所載之借款人為林莊惠英,
非本件債務人,另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持卡人為林莊惠英。。
二、債務人林天順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