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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陳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