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蔡怡琳即怡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81,208元
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66,664元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