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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凱正  

            王陳阿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