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30號
代 理 人 李炎村
兼法定代理
人 鄭雅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