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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  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0,128元
113年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14.99%
2
238,623元
113年5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13.68%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