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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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