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淑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期(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