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收取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