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1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綵靚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
本件請求金額為何(據
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000元,然提出之住院繳費通知單,自繳費用記載為6,999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確認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綵靚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