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余月桃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余月桃、月素眞、王麗娟、王麗秋、王豐緒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
本件借款如對債務人高余月桃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是否由債務人月素眞、王麗娟、王麗秋、王豐緒余
繼承被
繼承人王榮喜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