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債 務 人 高余月桃
王麗秋即王榮喜之繼承人
王豐緒即王榮喜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高余月桃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余月桃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月素眞、王麗娟、王麗秋、王豐緒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榮喜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