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奕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 | | | | |
| | | | | |
| | | | | 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逾期3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