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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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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7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李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