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泰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爰相對人陳泰宇於民國107年4月11日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0日止,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付,
嗣後「以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107,348元整,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