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0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游士頡
債 務 人 鄭明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