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鏡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