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1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葉美智之
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被
繼承人葉美智之除戶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
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葉美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報被繼承人葉美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