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1號
債 權 人 許阿淑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