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3號
代 理 人 蘇東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前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前未受償
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與前未受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