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債 權 人 潘怡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是為請求債務人二人
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
聲請狀聲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00,000元,
惟於理由中說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二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之)。
二、請補正合法之
委任狀。(隨文檢附空白委任狀1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